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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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执罚决字[2018]第1279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127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经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30754Y;法人:卓可耕;住址: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716号、718号、720号。现查明:当事人将玉园室外市政给水工程交由浙江安吉开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开挖审批事项由当事人负责。后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吉县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通知浙江安吉开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14时开始在安吉县昌硕街道芜园西路与玉华路交叉口以北300米处开挖人行道施工,挖掘的城市道路面积为4.14平方米(长3.45米×宽1.2米)。于同日15时3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协议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9月11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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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详情 |
2 | 安执罚决字[2018]第1196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119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卓可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30754Y;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716、718、720号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安吉县城市管理局的批准,于2018年08月15日7时开始,占用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东路翰林阁1幢东侧城市道路上摆放立式广告牌,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为3.6平方米,同日8时2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9月04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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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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