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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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市监督处字(2017)第251号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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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详情 |
2 | 云工商广处字〔2017〕2号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共计41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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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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