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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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地税稽罚[2017]14号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6月20日第235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礼品24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2013年12月27日第236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客户礼品8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3、2014年12月30日第193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礼品234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480元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27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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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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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黄银英 | 1000 | 无效 | - |
2 | - | 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侨治投资有限公司 | 2575 | 无效 | - |
3 | - | 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王一群 | 2600 | 无效 | - |
4 | - | 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临安市中达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无效 | - |
5 | (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456号 | 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 | 张迎春 | 6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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