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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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王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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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313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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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4 |
2 |
原告蒋晓萌与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米兰尊荣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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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117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蒋晓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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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3-14 |
3 |
原告徐菲与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米兰尊荣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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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117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徐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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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3-09 |
4 |
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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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41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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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5 |
上诉人张晓华与被上诉人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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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41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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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1 |
6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与王莉、巫海峰、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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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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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0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莉、巫海峰、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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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18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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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0 |
8 |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王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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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5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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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2 |
9 |
申请执行人李卉与被执行人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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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执32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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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22 |
10 |
原告张晓华与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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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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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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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74民终5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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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金融法院 | G38 | 2020-10-13 |
2 | (2019)沪0104民初1543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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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20-03-27 |
3 | (2019)沪0104民初1543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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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17 | 2020-01-09 |
4 | - | - |
原告-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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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7-25 |
5 | (2018)苏1281民初876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毛春明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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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04 | 2019-04-14 |
6 | - | - |
原告-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毛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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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16 | 2018-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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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341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2 | (2020)苏0106执3277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4 | 详情 |
3 | (2019)苏0106执4202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5 | 详情 |
4 | (2019)苏0104执2984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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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34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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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411号 | - |
当事人- 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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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411号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6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4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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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送达裁判文书——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王莉,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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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5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巫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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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580号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王莉、巫海峰: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王莉、巫海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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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3 |
(2019)粤0391民初56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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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6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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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56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4658元及利息(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3日的利息为128082.25元,2019年8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0246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84元,由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4484元,本院予以退回14484元。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4484元,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窦天山联系电话:0755-86705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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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4 |
(2019)粤0391民初56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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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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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6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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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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