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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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市监稽广处〔2021〕1号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539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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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详情 |
2 | 康房罚字(2017)第(030)号 | 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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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 | 详情 |
3 | 信市监处〔2020〕11号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发布,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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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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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37446748号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 | 江西金资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1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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