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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圣融资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14层1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16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云01民初23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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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18-12-25
    2 (2017)云0624民初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 被告-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吉利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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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大关县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8-03-22
    3 (2017)云0624民初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吉利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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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大关县人民法院 - 2018-03-22
    4 (2017)云0624民初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 被告-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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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G26 2017-12-05
    5 (2017)云0624民初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 被告-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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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G07 2017-07-04
    6 (2016)云0103民初1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惠仙 被告- 红河东炳泰商贸有限公司 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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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农安县人民法院 G62 2016-10-16

    失信被执行人1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云0181执512号 安宁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26 详情
    2 (2020)云0111执1264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21 详情
    3 (2019)云0128执276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03-14 详情
    4 (2018)云0103执454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10 详情
    5 (2018)云0103执453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10 详情
    6 (2018)云0103执370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9 详情
    7 (2018)云0103执368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9 详情
    8 (2018)云0103执36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9 详情
    9 (2018)云0103执361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9 详情
    10 (2018)云0103执369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9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执异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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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被告- 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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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宝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云南宝顺贸易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102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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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2

    (2020)云01执异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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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执异7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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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盛昊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71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卢盛昊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1969号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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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2019)云01执异1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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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执异12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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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9)云01执异124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102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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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8
    4

    (2016)云0102民初5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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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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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104号唐龙均、贺秀英、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利息173924.19元、截止自2016年6月26日止的复利27546.08元并承担上述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529元,由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唐龙均、贺秀英、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唐龙均、贺秀英、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债务范围内向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唐龙均、贺秀英、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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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5

    (2015)昆民四初字第6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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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昆民四初字第62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民四初字第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被告- 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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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昆民四初字第622-2号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622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诉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5)昆民四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100000元,支付利息、复利528657.89元(截止2015年9月3日),并支付从2015年9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52%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按月结息;二、由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如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6200000元,在本金3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金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建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金3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李志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842.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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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7
    6

    (2016)云0102民初5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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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1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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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104号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龙均、贺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尚欠利息173924.19元;2、判令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2016年6月26日止的复利27546.08元;3、判令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欠息金额173924019元的复利,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付;4、请求判令被告云南盛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529.4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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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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