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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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623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1月,你单位在与乐清市普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王明(联系方式13893336666)以现金支付4770元的手续费取得乐清市普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28821769,开票时间2016年1月22日,货物名称:小型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等,金额42993.99元,税额7309.01元,价税合计50303元。进项税额7309.01已申报抵扣,金额42993.99元已于2016年3月计入生产成本并结转。价税合计50303元没有支付。处罚依据:该案定性为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7309.01元处以0.5倍罚款,计3654.51元。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4299.40元处以0.5倍罚款,计2149.70元。以上应缴款项5804.2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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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详情 |
2 | 乐市监处字〔2017〕234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的4只BXMD52型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和24只BZC8050型防腐防爆操作柱;二、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三、罚款42000元。合计罚没款43060元(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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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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