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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联热电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大街3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市监处罚〔2021〕25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34.82元(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捌角贰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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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详情
    2 钱塘(消)行罚决字〔2020〕16000049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查明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大街30号的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宿舍楼三楼东侧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钱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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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详情
    3 杭价检处[2018]10号 市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期间,对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2*15MW+2*7.5MW+1*12MW,2016年上网电量16923.46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7%,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90%,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39%,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在此期间,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18328.1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12月26日向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价检告〔2017〕30号),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仟柒佰柒拾陆元玖角陆分(1776.96元),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壹元壹角壹分(15231.11元),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壹仟叁佰贰拾元零角叁分(1320.03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叁佰贰拾捌元壹角(18328.1元)。以上没收款壹万捌仟叁佰贰拾捌元壹角(18328.1元)。限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上缴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XXXXX,帐号:XXXXX,户名: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浙江省物价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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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杭价检处[2016]24号 市物价局

    杭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6〕24号当事人: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晨蓬组织机构代码证:60913582-9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大街30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9月期间,对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2*15MW+2*7.5MW+1*12MW,2015年上网电量18636.11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11%,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97%,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03%,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在此期间,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28718.25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6年11月16日向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送达《检查情况告知书》(杭价检情〔2016〕23号),将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了书面反馈,并于2016年11月21日向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杭价检退〔2016〕6号),责令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多收价款28718.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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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3579.75 无效 -
    2 (经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27号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3579.75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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