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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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92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乐清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按其他街道或区域执行)及附件第25项关于“车轮带泥运行”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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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30671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9日12时41分,浙CL361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75+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1.25吨。9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对黄晓淼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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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3 |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21-117号 |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8-0709:22:00,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城东街道东沙路工地旁路段,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2019-08-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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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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