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普税三稽 罚 〔2020〕 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涉及票面金额价税合计8,000,000.00元并列支成本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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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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