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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美时尚

    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3号楼第三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市监质罚字[2019]25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不合格的女鞋产品(商标/品牌:茵曼,货号/款号:4883031134)30双;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2863.14元;3、没收违法所得1938.77元;罚没款合计24801.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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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穗海市监处字[2021]374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33409717;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3号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方建华;注册日期:2020年08月27日;经营范围: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021年4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转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外省(市)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通知书》(外[2021]第051号)。2021年4月15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来到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3号楼第三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KX-2020-0055463)。根据抽检结论,当事人生产的牛仔裤(批号:1803844)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3号楼第三层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生产质量不合格牛仔裤(批号:1803844)200条,成本价51元/条;已销售33条,平均售价167.33元/条,销售额5522元;库存167条。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3466.11元,违法所得为383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全资子公司赣州汇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子公司股权关系证明及相关截图1份、汇欣供应链-品牌年度产品供应框架协议1份、赣州汇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帛佳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采购框架协议1份、佛山市顺德区帛佳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2:检验检测报告1份、现场笔录(2021.04.15)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查询计算机系统显示库存截图1张、询问笔录(2021.04.30、2021.06.10)各1份、计算机系统单品分析销量截图1张、销售明细表1张、成品采购单及生产说明1份、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佐证。2021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1〕1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牛仔裤167件(批号:1803844),没收违法所得3839元,并处罚款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63839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瑞宝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钟晓佳;联系地址:海珠区盈丰路62号;联系电话:34070607)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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