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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海福尔

    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镇海九龙湖镇长宏村东严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镇自然资规罚(2019)37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人民币捌仟肆佰元(8400)整的罚款。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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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6 详情
    2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84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2日11时5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8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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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详情
    3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8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0日09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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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详情
    4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85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5日07时5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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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78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1日08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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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80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7日09时4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2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2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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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779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D90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9日09时0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九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2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2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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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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