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善卫公罚[2020]02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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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2 | 善卫公罚[2018]013号 | 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当事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18日在罗星街道嘉善大道399号擅自营业,为顾客提供商场相关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环境卫生类第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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