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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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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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执96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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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3 |
2 |
上海阆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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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1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阆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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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2 |
3 |
昆山市宏至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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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83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宏至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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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2 |
4 |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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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6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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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02 |
5 |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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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693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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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2 |
6 |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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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行审37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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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08 |
7 |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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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0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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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24 |
8 |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阆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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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27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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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02 |
9 |
上海汇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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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95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汇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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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25 |
10 |
上海汇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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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0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汇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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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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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1138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2 | (2021)沪0115执832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3 | (2020)沪0115执28506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4 | (2020)沪0115执2791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0 | 详情 |
5 | (2020)赣0191执89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6 | (2020)沪0117执483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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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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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八于莉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七王旭屏 六叶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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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王旭屏、于莉、田淑霞、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收益为6,398,166.67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26,398,166.67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5,574,918.33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279,633.33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431,761.6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111,853.33元;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支付以24,973,24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1,164,446.85元,被告一至被告四分别应付687,023.64元、232,889.37元、151,378.09元、93,155.75元;三、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五、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2,020元;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四十五日内;被告二至被告九、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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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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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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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八于莉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七王旭屏 六叶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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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王旭屏、于莉、田淑霞、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收益为6,398,166.67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26,398,166.67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5,574,918.33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279,633.33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431,761.6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111,853.33元;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支付以24,973,24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1,164,446.85元,被告一至被告四分别应付687,023.64元、232,889.37元、151,378.09元、93,155.75元;三、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五、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2,020元;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四十五日内;被告二至被告九、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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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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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八于莉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七王旭屏 六叶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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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王旭屏、于莉、田淑霞、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1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收益为6,398,166.67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26,398,166.67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5,574,918.33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279,633.33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431,761.6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111,853.33元;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支付以24,973,24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1,164,446.85元,被告一至被告四分别应付687,023.64元、232,889.37元、151,378.09元、93,155.75元;三、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五、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2,020元;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四十五日内;被告二至被告九、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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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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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叶静 七王旭屏 八于莉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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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静、王旭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三、被告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收益为5,134,389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5,134,389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4,829,289.51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026,877.80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267,470.5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010,751.12元;二、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三、被告七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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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静,王旭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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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叶静 七王旭屏 八于莉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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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8号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静、王旭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三、被告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收益为5,134,389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5,134,389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4,829,289.51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026,877.80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267,470.5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010,751.12元;二、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三、被告七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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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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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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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叶静 七王旭屏 八于莉 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田淑霞 五汪小琴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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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静、王旭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永恒勇气科技有限公司(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被告二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汪小琴、被告六叶静、被告七王旭屏、被告八于莉、被告九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三、被告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赎回价款总额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万元加上按照每年复利10%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金额(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收益为5,134,389元),本金及收益总额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5,134,389元;其中被告一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59%,暂计为14,829,289.51元;被告二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20%,暂计为5,026,877.80元;被告三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13%,暂计为3,267,470.57元;被告四应支付的股权赎回价款占总额的8%,暂计为2,010,751.12元;二、判令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二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三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及被告九对被告四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20,107.51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三、被告七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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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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