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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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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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35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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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30 |
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邱丽娟、林伟雄、AARONCHANGSHENGLIN、KELVINCHANGHUALIN、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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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46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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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30 |
3 |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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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401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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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8 |
4 |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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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400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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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8 |
5 |
何红枚与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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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39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何红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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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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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佩英与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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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佩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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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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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带斌与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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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温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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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0-28 |
8 |
潘杏英、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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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1415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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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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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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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1419号之一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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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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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林伟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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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6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东创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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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6-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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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执586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详情 |
2 | (2021)粤06执58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详情 |
3 | (2021)粤06执584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详情 |
4 | (2021)粤06执58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详情 |
5 | (2019)粤0784执1034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详情 |
6 | (2019)粤06执61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详情 |
7 | (2019)粤0784执173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8 | (2019)粤0784执170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9 | (2018)粤06执337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3-05 | 详情 |
10 | (2018)粤06执337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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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92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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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2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敬国 被告-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邱丽娟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林超群 林超明 林昌华 林昌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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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92号之二邱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张敬国诉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敬国对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金224.358926万元及利息(以224.358926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确认原告张敬国对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享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三、被告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张敬国对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敬国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30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92元,由原告张敬国负担7437元,由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共同负担28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敬国、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超群、林超明、林昌盛、林昌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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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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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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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邱丽娟 李伟雄 刘喜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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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之一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李伟雄、刘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次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上浮50%即9.135%计算逾期利息;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二、确认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2号之一、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佛高国用2016第0800025号)在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雄伟、刘喜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雄伟、刘喜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邱丽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由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伟雄、刘喜昌、邱丽娟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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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3 |
(2019)粤06民特1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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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特105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 邱丽娟 梁绮嫦 林超群 林超明 林昌华 林昌盛 麦浩文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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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特105号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邱丽娟、梁绮嫦、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麦浩文、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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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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