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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医院

    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公路51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20]6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9514799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力科2019年11月25日,我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其备案网站(网站域名:www.yymm120.com及www.cctf120.com)手机链接端(wap.yymm120.com及wap.cctf120.com)发布含有“吕国衡主任,广东省痛风科研团队学科带头人”、“吕国衡主任从事痛风及高尿酸血症临床工作30多年,凭借对中医药的深入理解和多年丰富经验的积累,在痛风的临床治疗方面见解独到,疗效确切,有效率高达98.5%”等文字描述的广告内容。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广告属自媒体广告,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截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级别内A档次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三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我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广告点击量少、处罚数额偏高、医院经营困难等意见,请求我局撤销或减免罚款。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作出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针对当事人发布的“吕国衡主任,广东省痛风科研团队学科带头人”、“吕国衡主任从事痛风及高尿酸血症临床工作30多年,凭借对中医药的深入理解和多年丰富经验的积累,在痛风的临床治疗方面见解独到,疗效确切,有效率高达98.5%”的广告既属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同时也使用了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做证明以及宣传了治愈和有效率,决定仅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使用了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做证明以及宣传治愈和有效率的行为不再处理,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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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详情
    2 穗云工商处字[2019]5421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517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力科注册资本: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0年07月01日营业期限:2010年07月0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5日开始,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张玉亮”“吴瑞秋”“李鼎锋”“涂春凤”“赵星”“张同仁”“吴波以”等名医专家名义的广告宣传展架对外进行宣传,误导患者。于2019年3月18日被我局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实物相片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19年8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张玉亮”“吴瑞秋”“李鼎锋”“涂春凤”“赵星”“张同仁”“吴波以”等名医专家名义的广告宣传展架对外进行宣传,误导患者的行为,构成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所指的医疗广告中出现禁止内容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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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详情
    3 穂云卫医罚[2021]0001561号 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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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穂云卫消罚[2021]0001560号 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口腔器械的消毒工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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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穗公云行罚决字[2020]08024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对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责令期限整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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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穗公云行罚决字[2020]06545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白云区黄石街石夏路1号的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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