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第29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当事人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行为。对该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0元(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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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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