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泰)市监(计)罚决﹝2019﹞12号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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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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