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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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02号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瑞安市跃进汽摩配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迎接国卫复审期间,不服从管理,情节恶劣,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瑞安市跃进汽摩配有限公司清理擅自堆放的物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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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2 | 温税二稽罚[2019]26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6年向杭州三里垟钢材市场一个名叫“建光”的个人电话联系购买圆钢,取得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出票单位为杭州蓝优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内容为: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712198-19712199;出票单位为杭州时宜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0371430-00371431。上述4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81136.65元,票面税额合计47793.23元,价税合计328929.88元。进项税额47793.23元分别于所属期2016年1月申报抵扣14057.69元、2016年3月申报抵扣14322.98元、2016年5月申报抵扣19412.5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7793.23元,构成偷税。票面金额281136.65元已结转2016年度的成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284.16元,构成偷税。后你公司于2016年10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所属期分别为税款抵扣月份),并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增值税偷税行为处以抵扣的增值税47793.23元55%罚款计26286.28元;对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70284.16元的55%罚款计38656.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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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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