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市监经行处字〔2021〕003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收取的电费超出吉林省发改委批准的电价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收取转供电服务费共计1242990.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48598.1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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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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