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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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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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6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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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6 |
2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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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4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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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2 |
3 |
深圳市福共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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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7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福共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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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03 |
4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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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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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09 |
5 |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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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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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29 | 2021-07-29 |
6 |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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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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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9-03 |
7 |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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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795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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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3-22 |
8 |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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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1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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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7-29 |
9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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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1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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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8 | 2020-10-30 |
10 |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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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420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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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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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98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邓贵华 倪庆 陈志航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情定爱情海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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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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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46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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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1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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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51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诗琳轩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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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515号李雪新、李良贵、李矿坚、徐兴光、郑重本、龚国安、深圳市诗琳轩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新、李良贵、龚国安、郑重本、徐兴光、李矿坚、深圳市诗琳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1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追加上述被告一至七作为(2018)粤03执2461号案的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第八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11月15日14时30分在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毛孟涛电话:0755-835350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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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2 |
(2020)粤0303民初435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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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3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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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3534号陈志航、邓贵华: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航、邓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880000元、利息52492.9元、罚息及复利133174.45元(前述罚息及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8月7日,此后罚息以本金688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52492.9元基数,均以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违约金350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邓贵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可园(七期)18号楼D单元复式303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就前述房产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志航名下持有的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就前述股权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航、邓贵华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航、邓贵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365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150元,由被告陈志航、邓贵华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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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2020)粤0304民初58483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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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83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袁开荣 被告-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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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83号之一陈志航:本院受理原告袁开荣诉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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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0)粤0303民初9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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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倪庆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陈志航 邓贵华 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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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9881号邓贵华、倪庆、深圳市情定爱情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航、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贵华、倪庆、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9881号,被告陈志航、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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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5 |
(2020)粤0304民初487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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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7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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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8744号钟文:原告吴鹏与被告钟文、陈志航、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8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鹏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5月29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鹏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三、被告陈志航、钟文对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元、财产保全费39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财产保全费3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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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6 |
(2020)粤0303民初9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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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邓贵华 倪庆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陈志航 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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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9881号邓贵华、倪庆、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贵华、倪庆、陈志航、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号为AA19060436BA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2813840元;二、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2448元;三、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被告倪庆、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至二项内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被告倪庆、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580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被告倪庆、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1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浪漫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志航、被告邓贵华、被告倪庆、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情定爱琴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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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7 |
(2020)粤0304民初584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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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2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黄绍候 当事人-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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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27号陈志航、钟文、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绍候诉被告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34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4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140864元(以1488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31日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142天,744000*2%/30*142=140864),具体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以上诉讼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678864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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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8 |
(2021)粤03民终1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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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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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203号钟文:上诉人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梓平及原审被告陈志航、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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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9 |
(2021)粤0304民初156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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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6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深圳市天马中兴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天马中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情定爱情海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倪庆 邓海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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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639号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情定爱情海酒店有限公司、邓海姣、倪庆:本院受理的原深圳市天马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情定爱情海酒店有限公司、邓海姣、倪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庭审管理中心,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官网联系人:赖助理82918999转2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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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10 |
(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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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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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4600元及滞纳金6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538424602021-03-2214:16:57:451(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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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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