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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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3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备案手续,在拱墅区湖墅南路488号六层603室经营场所西立面及北立面各设置一处广告,两处广告形式、内容、尺寸相同,均为黑色底板,白色字体,内容为“足道6F”字样,经测量,两处广告面积共计8.4平方米(长2.8米×宽1.5米×2处),于2021年8月16日14时54分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责令拆除处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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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2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8月5日18时49分,当事人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在湖墅南路488号六层603室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塑料袋,香烟壳等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情况,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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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3 | 1900286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900286案件名称: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拖鞋未消毒、棉织品未按要求存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同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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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4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0]008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湖墅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店内员工黄xx的流动人口信息,于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规定将招用的流动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处1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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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5 | 0000469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伊莱文娱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茶杯)经检测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而继续营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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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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