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博奥

    杭州富阳博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葛溪西路66-1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富)市监罚处字〔2018〕147号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Ⅲ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的金属锁定接骨板(着色)95块、金属锁定接骨螺钉(着色)19枚,3、并处罚款人民币302600元(货值金额5倍)。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或罚没款)。缴款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2)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 展开
    2019-09-2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