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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江六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3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20313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2日10时23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B1K08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西环线60K+200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30日,对王林达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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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详情
    2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9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7日17时59分,被处罚单位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车牌为浙B1M12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宁南南路与萧皋西路路口时,因混凝土料较稀,导致车载混凝土污染路面,造成面积约20平方米的污染带。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1月18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132号)。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4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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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详情
    3 鄞公路罚[2020]03(41)10116号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P16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4月27日09时31分车号为浙B0P160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沿海中线38K+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750千克,超限27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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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详情
    4 鄞公路罚[2020]03(41)10117号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P16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7日06时30分车号为浙B0P160的车辆行驶在S311象西线31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360千克,超限536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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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详情
    5 象公路罚[2019]03(41)11842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0日05时56分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行驶在S311象西线10K+3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940千克,超限19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8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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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详情
    6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237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8日05时2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象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3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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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1 详情
    7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24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7日18时5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咸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6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6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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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1 详情
    8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235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5日05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宁波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2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2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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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1 详情
    9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23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1日05时1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象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8.0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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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1 详情
    10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238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P160/浙BU993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9日16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咸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9.7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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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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