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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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库车税罚〔2018〕16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县税务局 |
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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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详情 |
2 | 阿库工商处字〔2017〕第20号 | 库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两项合计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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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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