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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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国能、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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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32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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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3 |
2 |
深圳市鑫瑞恒升电子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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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13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瑞恒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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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2-04 |
3 |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梓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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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5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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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7 |
4 |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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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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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7 |
5 |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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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8219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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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0 |
6 |
深圳市兴全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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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389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全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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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11 |
7 |
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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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41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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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18 |
8 |
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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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8142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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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0 |
9 |
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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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843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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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0 |
10 |
深圳市汇友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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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85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友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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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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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84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2 | (2020)粤0307执1139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4 | 详情 |
3 | (2020)粤0309执497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8 | 详情 |
4 | (2020)粤0307执843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2 | 详情 |
5 | (2020)粤0307执821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9 | 详情 |
6 | (2020)粤0307执814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7 | (2020)粤0309执432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8 | (2020)粤0309执4106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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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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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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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如下:一、准予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三被告分别在未缴纳出资的2550万元、125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就(2019)粤0307民初1687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支付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97.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承担1426.6元、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99.4元、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承担671.4元,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797.4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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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2 |
(2021)粤0309执44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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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409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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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409号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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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2021)粤0307执异1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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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异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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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异119号陈国鹏、苏志刚: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以下简称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特种电源公司)、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68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裕森文具劳保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20)粤0307执8219号。因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依法追加陈国鹏、苏志刚作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苏志刚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陈国鹏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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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4 |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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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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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9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人民币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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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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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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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9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人民币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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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6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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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胜 李梦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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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蒋胜、李梦美: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胜、李梦美、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4634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胜在5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共同负担45300元,剩余430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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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7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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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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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蒋胜、李梦美: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胜、李梦美、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4634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胜在5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共同负担45300元,剩余430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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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8 |
(2020)粤0309执99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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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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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9988号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9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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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9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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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胜 李梦美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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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李梦美、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备注:该公告已于2020年10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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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10 |
(2020)粤0307执84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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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8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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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8483号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307民初15387号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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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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