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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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46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695609.1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1611337.91元,弥补上年亏损7915728.74元)。经检查合计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948455.17元(2017年度多结转销售成本1948455.17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9312.63元(汇算清缴时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少计20000.00元、责成自查时补缴的2017年度的印花税和房产税79312.63元)。核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14100.1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3460480.45元,弥补以前年度已核实的亏损额8046380.2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53525.04元,已缴923902.2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29622.7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429622.75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300735.9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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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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