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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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1〕501010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7日21时0分,浙C18521自卸货车(4轴)行经S223省道108K+600M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85.04吨。2021年8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0日对徐顺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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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03217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12时50分,浙C3982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瓯海104国道1937KM+500M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瓯海丽岙南大门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6.08吨。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4日对王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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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1〕50945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8日15时10分,浙C59928自卸货车(4轴)行经S333线3K+38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梅岙高速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91.38吨。2021年8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0日对陈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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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1〕25113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1时36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4.93吨。3月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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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5 | 温路政罚〔2021〕25115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8时18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温州方向K38+1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4.3吨。3月1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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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6 | 温路政罚〔2021〕25112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3日10时44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23吨。4月2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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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7 | 温路政罚〔2021〕25111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9日12时2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65吨。7月2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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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8 | 温路政罚〔2021〕25114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7日15时53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26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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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9 | 温路政罚〔2021〕04393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10时10分,浙C13030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国道雁鸣路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81.14吨。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0日对蒋先发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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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10 | 温路政罚〔2021〕25096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6日1时57分,浙C13030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洞头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6吨。7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6日对张洪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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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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