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新市监处〔2015〕9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
当事人销售游离酸项目不合格的水溶性硫酸钾、速溶硫酸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罚款1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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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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