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仑市监处〔2021〕19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国六标准柴油);2、罚款4905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9元,罚没合计5014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详情 |
2 | 甬运政罚〔2021〕19J24 |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4月05日11时54分左右,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慈溪市龙山镇G329国道高架下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8V692/浙B82AA挂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查,驾驶员为任将,该车属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当时驾驶员在路边吃中饭,车辆无任何异常,违停停靠在最右车车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该车单子路单显示该车已违停较长时间,公司GPS监管未有任何提示。驾驶员当场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相关从业资格证。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4-08 | 详情 |
3 | 海公路罚[2020]03(41)1054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T253/浙B0U8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4月28日14时12分车号为浙B8T253/浙B0U8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83沿海中线K79+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890千克,超限189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5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0-07-21 | 详情 |
4 | 镇公路罚[2020]03(41)10029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U255/浙B8WC5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1月02日10时41分车号为浙B8U255/浙B8WC5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5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590千克,超限659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详情 |
5 | 镇公路罚[2020]03(41)1003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U255/浙B8WC5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1月07日10时50分车号为浙B8U255/浙B8WC5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5+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5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860千克,超限686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91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W170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4日07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三门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6.9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吨,该车超限13.9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详情 |
7 | 海公路罚[2019]03(41)1129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Z979/浙B89NM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5月19日18时44分车号为浙B8Z979/浙B89NM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2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9-20 | 详情 |
8 | 镇公路罚[2018]03(41)11064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13日,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U223/浙B8WA3挂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25K+22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1月16日14时16分车号为浙B8U223/浙B8WA3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550千克,超限155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6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09-13 | 详情 |
9 | 镇公路罚[2018]03(41)11065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U223/浙B8WA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8月16日11时03分车号为浙B8U223/浙B8WA3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3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8060千克,超限50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09-13 | 详情 |
10 | 镇公路罚[2018]03(41)1106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13日,宁波鑫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U223/浙B8WA3挂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1月29日03时23分车号为浙B8U223/浙B8WA3挂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22K+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260千克,超限122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09-1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