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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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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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365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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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2 |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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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366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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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3 |
3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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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执2196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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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5 |
4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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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执2197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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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5 |
5 |
7664邵乃海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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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76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邵乃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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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5 |
6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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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6096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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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14 |
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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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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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5 |
8 |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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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5522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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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5 |
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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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5523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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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5 |
1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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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38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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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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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546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2 | (2021)粤0105执634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1 | 详情 |
3 | (2021)粤0105执634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1 | 详情 |
4 | (2021)苏0582执2237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5 | (2021)晋04执2号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6 | (2021)苏0582执15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7 | (2020)苏0582执6163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8 | (2020)苏0582执6096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9 | (2020)粤01执489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10 | (2020)苏0582执5523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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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6345、6347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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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345、634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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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345、6347号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费两案【案号:(2021)粤0105执6345、6347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40803972021-10-1415:18:10:829联系人:孙雪莹(2021)粤0105执6345、6347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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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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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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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三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上诉请求:l.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2019)粤01民初1426号判决书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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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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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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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二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诉保)、(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亿元及利息(其中2亿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3日起计、1亿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均按月利率8.751‰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800元;二、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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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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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 01 民初 1426 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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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在2020年9月17日9:00第6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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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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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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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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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26号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亿元,并按月利率8.751‰计算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其中本金2亿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利息;剩余本金1亿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1日,逾期利息暂计为人民币29170000元)。2、判令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29170000元的财产。]、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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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6 |
(2019)粤06民初77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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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77号之一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钟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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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77号之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缴费通知,缺席判决如下: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2441095.89元;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上述第一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4万元;四、驳回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3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67539.47元,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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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7 |
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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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07号 |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钟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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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07号钟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307号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41095.89元及违约金(以6244109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156301.37元及违约金(以5215630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8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24836元,由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3445元,由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3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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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8 |
(2019)粤06民初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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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77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钟玉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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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77号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内容如下:一、(2019)粤06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147894.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兑付18康得新SCP001债券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利息为3119178.08元);2.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未清偿的18康得新SCP001债券本息为本金,按日利率0.21‰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为988715.96元);3.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4.判令钟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四、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长罗睿与审判员李秀红、曾慧元组成,法官助理由梁碧姬担任,书记员由邓斯敏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五、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六、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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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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