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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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市监处字〔2020〕51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五大点第一条的裁量基准第1点“《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处广告费用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二、处以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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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5-007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8-0809:20:00,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A49b地块,橫渎河西侧,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河道中队2019-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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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3 | 温鹿住建罚字[2019]010号 | 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 |
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规定,鉴于现场已整改完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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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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