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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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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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5执保2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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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2 |
2 |
王灼荣、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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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民终186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灼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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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04 |
3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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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4民初30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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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9 |
4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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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0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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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5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婧宇、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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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317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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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6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金洋、孟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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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317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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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7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小梅、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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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317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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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8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慧琳、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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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317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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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9 |
向剑峰、王炼等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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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419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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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30 |
10 |
冉一隆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尚岭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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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418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冉一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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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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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华昌 被告- 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古井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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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119 | 2020-03-27 |
2 | (2019)24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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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1-08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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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7-01 |
4 | (2018)闽04执异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仙峰养生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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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1 | 2019-01-27 |
5 | (2018)湘01民终25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邓必中 被上诉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东桥 喻培 张海峰 凌智洪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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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1-06 |
6 | (2017)浙民申185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颜福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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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5 | 2018-11-04 |
7 | -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州林得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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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8-10-18 |
8 | (2017)皖1602民初68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陆云 安徽省奇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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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9-11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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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18-04-22 |
10 | (2017)闽04民初12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仙峰华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第三人- 福建省仙峰养生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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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8-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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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洪寿及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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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辖终4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徐洪寿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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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寿: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洪寿及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将裁定书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辖终4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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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 |
(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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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本霖 被告- 张琪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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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原告姚本霖诉被告你方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告参加。现被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皖029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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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3 |
(2021)浙0523民初25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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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薛振发 被告- 李有兴 杭州川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增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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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川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振发诉被告杨增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川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有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杨增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川杭劳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有兴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拖欠的工资68807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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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4 |
(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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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本霖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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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本院受理原告姚本霖诉被告你方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9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本霖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张琪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姚本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姚本霖承担500元,被告张琪负担9300元。鉴定费13800元,由被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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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5 |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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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字第14485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徐伟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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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徐伟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与原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在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3.依法判令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协助原告将土地证号为宁国用(1995)字第14485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280平方米)转户至原告名下;4.依法判令第三人徐伟成协助原告办理宁土偿(1996)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1998平方米)直接登记在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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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6 |
(2020)浙0106民初37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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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376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永红 被告- 单富光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曹三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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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富光、曹三光: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红诉你及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单富光、曹三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4月7日判决,原告王永红于2021年4月23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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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7 |
(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补充材料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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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本霖 被告- 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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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1736号张琪:本院受理原告姚本霖诉被告你方及芜湖益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姚本霖补充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新证据材料:1.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2279号民事判决书、马鞍山是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2.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检材《借条》上“浙江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2、7…9上“浙江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检材《借条》上“芜湖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3…6上“芜湖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3、无法判断《借条》上“浙江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的形成时间。4、无法判断《借条》上“芜湖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的形成时间。5、无法判断《借条》上“芜湖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浙江益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的先后形成顺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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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8 |
上诉人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王伟梁、章永立、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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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 王伟梁 章永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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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章永立: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王伟梁、章永立、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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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9 |
上诉人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王伟梁、章永立、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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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 王伟梁 章永立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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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章永立: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赣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业巨贸易有限公司、王伟梁、章永立、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85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点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胡雪君0791-86366587、863661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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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10 |
原告高森鹤、高良波与被告黄民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家琪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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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9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高良波 高森鹤 被告- 黄民其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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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994号陈家琪:本院受理原告高森鹤、高良波与被告黄民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家琪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高森鹤、高良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高森鹤、高良波的上诉请求: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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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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