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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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5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2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顺福路景芳三堡单元(JG12)JG1202-33地块生活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在该处放置了一只绿色桶(易腐垃圾)和三只灰色桶(其他垃圾),其中绿色桶内投放有茶叶、菜叶、废弃的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被污染的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桶(其他垃圾)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之规定。2022年03月03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绿色垃圾桶内无垃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1日、2021年09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两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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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详情 |
2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49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污水外溢至瓯海大道南侧辅道,污染路面长约15米,宽约10米,面积约150平方米,且逾期未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施工现场污水流溢,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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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地块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单位,在七堡社区浙江建工生活区设置了壹个灰色“其他垃圾”标识的生活垃圾桶。2020年12月17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该桶内投放有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应投放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调料桶等可回收物(应投放到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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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7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平均值(50+2000)/2得1025取整为1000],,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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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5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1日14时35分,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景芳三堡单元(JG12)JG1202-33地块生活区未按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此处放置了四色垃圾桶,其中绿色(易腐垃圾)桶无桶盖,桶身有明显污渍,另外三只垃圾桶桶身也有不同程度的污渍,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6.1.3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识规范、密闭性好。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尽到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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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6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10时00分,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景芳三堡单元(JG12)JG1202-33地块生活区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当事人在此处摆放了壹只绿色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桶内垃圾满溢,且投放有被污染的塑料袋、废弃纸巾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被污染的塑料袋、废弃纸巾等其他垃圾应投放至灰色桶(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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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7 |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14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三门县富力溪庐小区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三门县富力溪庐小区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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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详情 |
8 |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楼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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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9 | (榭)应急罚〔2021〕021号 | 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
2021年7月11日15时左右,宁波大榭开发区伟佳、伊尔兰地块安置房二期项目2标段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1年9月14日,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榭南安置房二期项目2标段“7.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榭管〔2021〕28号),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9-17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榭南地块安置房二期项目2标段建筑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脚手片未绑扎牢固以及钢管未堆放平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蔡根岳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u4f01\u4e1a\u8425\u4e1a\u6267\u7167\u590d\u5370\u4ef6\u4e00\u4efd\uff0c\u8bc1\u660e\u88ab\u5904\u7f5a\u5bf9\u8c61\u4e3b\u4f53\u5408\u9002\uff0c\u4f9d\u6cd5\u80fd\u591f\u72ec\u7acb\u884c\u4f7f\u6743\u5229\u548c\u627f\u62c5\u6cd5\u5f8b\u8d23\u4efb\uff1b","\u300a\u5b81\u6ce2\u5927\u69ad\u5f00\u53d1\u533a\u7ba1\u59d4\u4f1a\u5173\u4e8e\u69ad\u5357\u5b89\u7f6e\u623f\u4e8c\u671f\u9879\u76ee2\u6807\u6bb5\u201c7.11\u201d\u4e00\u822c\u7269\u4f53\u6253\u51fb\u4e8b\u6545\u8c03\u67e5\u62a5\u544a\u7684\u6279\u590d\u300b\uff08\u752c\u69ad\u7ba1\u30142021\u301528\u53f7\uff09\u6587\u4ef6\u4e00\u4efd\uff0c\u8ba4\u5b9a\u8fd9\u662f\u4e00\u8d77\u4e00\u822c\u751f\u4ea7\u5b89\u5168\u8d23\u4efb\u4e8b\u6545\uff0c\u4f60\u516c\u53f8\u8d1f\u6709\u7ba1\u7406\u8d23\u4efb\uff1b","\u5510\u94c1\u677e\u8be2\u95ee\u7b14\u5f55\u548c\u8eab\u4efd\u8bc1\u590d\u5370\u4ef6\u3001\u6388\u6743\u59d4\u6258\u4e66\u54041\u4efd\uff0c\u8c03\u53d6\u8521\u6839\u5cb3\u7b49\u4e8b\u6545\u8c03\u67e5\u8be2\u95ee\u7b14\u5f55\u53ca\u8eab\u4efd\u8bc1\u590d\u5370\u4ef6\u7b49\u6750\u6599\uff0c\u8bc1\u660e\u6709\u5173\u8fdd\u6cd5\u4e8b\u5b9e\u3002"]\n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62fe\u67d2\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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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 详情 |
10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14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湖区翠苑三区进行老旧改项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于2020年12月3日中午将翠苑三区74幢北面的两棵桂花树进行了砍伐,两棵桂花树在高1.3米处以下分叉,无法测量胸径,队员测量树干地面周长,分别为45厘米、50厘米,换算为地径分别为14.3厘米,15.9厘米,桂花树为二类树木,当事人未办理砍伐树木的审批许可手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树木砍伐。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省建工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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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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