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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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227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500号,法定代表人:施向光)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87081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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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详情 |
2 |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1036号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日,长河派出所对杭州市滨江区乐通科技园的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保安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并开具了杭滨公(长)责通字[2019]第8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6天内整改。2019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民警再次对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人员陶某担任保安员。浙江尚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的行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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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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