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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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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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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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9 |
2 |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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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9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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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30 |
3 |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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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88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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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30 |
4 |
吴文刚、龚金梅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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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08号 | 劳动争议 |
异议人-吴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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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2 |
5 |
胡某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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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3130执24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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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5-29 |
6 |
王均茂、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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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23-5225、523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吕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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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7-01 |
7 |
李忠银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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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0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吕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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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9-17 |
8 |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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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0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远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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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7 |
9 |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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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2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龚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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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7 |
10 |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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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22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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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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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8执333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8 | 详情 |
2 | (2020)湘3130执247号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3 | (2020)粤0305执70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4 | (2020)粤0305执70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5 | (2020)粤0305执13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6 | (2019)粤0305执523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9 | 详情 |
7 | (2019)粤0305执522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8 | (2019)粤0305执522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9 | (2019)粤0305执522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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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92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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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02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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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202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军与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8660882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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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2 |
(2020)粤0305民初305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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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58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文刚 当事人-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龚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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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581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刚诉被告龚金梅、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林筱璐联系电话:0755-8660959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601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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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3 |
(2020)粤0308行审9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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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8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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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88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410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9288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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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4 |
(2020)粤0308行审92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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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9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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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9290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40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9290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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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20)粤0305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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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龚金梅 被告-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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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08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金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执5225号】过程中,案外人吴文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吴文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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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6 |
(2020)粤0305执119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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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被告-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张东 刘毅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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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907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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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7 |
(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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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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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诉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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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8 |
(2020)粤0305执1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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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诗富 被告-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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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7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诗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9]29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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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9 |
(2019)粤0308民初123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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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12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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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1231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上述借款本金10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粤BSP76挂、粤BEG31挂、粤BHH25挂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04元,由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负担2749.1元,由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40.94元。原告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888.42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7.48元退回原告,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49.1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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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10 |
(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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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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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诉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8日9:30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粤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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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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