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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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批吊处字[2020]7863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燕飞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78B本局于2020年03月31日对当事人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且两年未报税,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且仍未移出,且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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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2 | 穗天工商管撤字[2019] 林和0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明:2015年12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虚假材料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登记的行为。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的存档资料;证据二:当事人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三: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四:信访人陈堪仁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吴青园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据六: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陈洁文的询问笔录。证据七:原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谢燕飞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本局201年1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并公告送达了《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撤销广州智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未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材料,以欺诈的不正当方式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2日经我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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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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