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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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消)行罚决字〔2021〕002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488号的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楼涛)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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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2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0646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5日以来,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千岛湖镇阳光路488号公司内未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未建立巡逻记录,存在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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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3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0]01949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份以来,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公司(3800科冠晶品酒店)不落实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杭州千岛湖采灵酒店管理公司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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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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