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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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果有利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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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79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果有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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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30 |
2 |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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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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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7 |
3 |
深圳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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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45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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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5 |
4 |
果有利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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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179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果有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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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12 |
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与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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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4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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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3 | 2021-06-28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行、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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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41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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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7-13 |
7 |
深圳市金立冠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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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立冠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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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7 |
8 |
廉梅梅等与果有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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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申4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廉梅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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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9 |
深圳市东嘉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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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24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东嘉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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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3 |
10 |
深圳市月贝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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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1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月贝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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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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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民初36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月贝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李广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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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3-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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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976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2 | (2021)粤0306执517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3 | (2021)粤1973执1575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4 | (2020)粤0306执恢297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5 | 详情 |
5 | (2020)粤0306执363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6 | (2019)粤0306执2177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2 | 详情 |
7 | (2019)粤0306执2177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2 | 详情 |
8 | (2019)粤0306执2177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2 | 详情 |
9 | (2019)粤0306执2176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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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28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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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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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833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沃特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8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883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88830元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其中271980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16850元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被告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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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1)粤0309执7198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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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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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198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5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1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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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1)粤03执5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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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3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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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37号之一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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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4 |
(2021)粤0306执97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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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泳钢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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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767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泳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6487号09_ZX0016-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767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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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5 |
(2021)粤0311民初3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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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华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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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311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原告深圳市金华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3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下款项暂时合计为305235.25元)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93345.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完全清偿时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6日为11890.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9日0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钟琳琳电话:0755-231992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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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6 |
(2021)粤0306执76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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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7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嘉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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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7614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嘉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76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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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7 |
(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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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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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人民币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易助理;联系电话:0755-8934887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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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8 |
(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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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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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400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博之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人民币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易助理;联系电话:0755-8934887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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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9 |
(2021)粤0306执51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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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5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月贝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广贤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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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5179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月贝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6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5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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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10 |
(2020)粤0304执341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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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4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行 被告- 李广贤 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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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34147号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5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341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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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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