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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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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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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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16 |
2 |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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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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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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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103执127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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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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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12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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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12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聂文吝联系电话: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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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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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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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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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税款174454.2元及逾期利息(以174454.2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为5463元,由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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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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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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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38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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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63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垫税款182158.49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82158.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清偿全部垫税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垫税款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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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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