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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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林路分公司于2021年03月01日16时16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设置了一个灰色方形有盖容器和一个灰色方形黄盖容器收集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当事人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分类颜色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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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2 | 下城法罚字[2018]第21001116号 | 下城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10日10时15分我局武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林路分公司在未取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占用了武林路161号前人行道搭建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长1.8米,宽0.9米,面积为1.6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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