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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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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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2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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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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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涂某某等与林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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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25民初8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涂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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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13 |
3 |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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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469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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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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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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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复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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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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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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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1执异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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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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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德奎,张建华,卢知坪,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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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03执7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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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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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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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特28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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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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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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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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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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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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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116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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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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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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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02民初11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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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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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6377号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根、陈妙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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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3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妙林与 丁志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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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丁志根(3306021964****405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妙林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丁志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22225.5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4.5元,由被告丁志根负担752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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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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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374号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根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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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3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志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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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丁志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4****405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3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38.0292万元及利息764.8911万元(暂计到2019年5月31日),归还垫付款271.6525万元,合计2374.5728万元。其中1338.0292万元按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5%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到实际归还日止计算利息,271.6525万元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归还日止计算利息;二、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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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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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377号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志根、陈妙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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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3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志根 陈妙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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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丁志根(3306021964****405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陈妙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3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丁志根向原告支付440629.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丁志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陈妙林对被告丁志根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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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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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527号原告龚成跃诉被告项兴祥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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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52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龚成跃 被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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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项兴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441X):本院受理原告龚成跃诉你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52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项兴祥、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067.6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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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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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家兴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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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蒋家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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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蒋家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蒋家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金422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26元,由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蒋家兴负担7591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由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蒋家兴负担2614元。被告蒋家兴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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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6 |
(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家兴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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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蒋家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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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蒋家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775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家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4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租金欠款422000元,支付水电费13963.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戴伟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晓岑、人民陪审员陆新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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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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