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浦公(治安)行罚决字[2019]53045号 | 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2日,浦江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炸药4800公斤,11月15日录入民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于2019年11月19日才进行上传上报公安机关,未在买卖成交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浦江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