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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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在上、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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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44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梁在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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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6 | 2021-06-30 |
2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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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62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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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7 |
3 |
冯桂定、陈文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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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8625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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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7 |
4 |
巩珏、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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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38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巩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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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13 |
5 |
冯桂定、深圳市大马化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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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8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冯桂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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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9-08 |
6 |
巩珏、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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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213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巩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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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23 |
7 |
刘莎、陈文明、周红灿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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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558、55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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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4-22 |
8 |
许少珍、陈文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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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139号之三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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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4-23 |
9 |
刘莎、陈文明、周红灿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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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2026-4202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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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4-23 |
10 |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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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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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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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冯桂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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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8-11-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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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恢244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862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1 | 详情 |
3 | (2019)粤0304执2913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1 | 详情 |
4 | (2019)粤0304执11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5 | (2019)粤0304执11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1-02 | 详情 |
6 | (2018)粤0304执4365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12-03 | 详情 |
7 | (2018)粤0304执4365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3 | 详情 |
8 | (2017)粤03执264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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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02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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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2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巩珏 被告-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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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0213号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巩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92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02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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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2 |
(2019)粤0304执291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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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1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许少珍 被告-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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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29139号陈文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少珍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3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29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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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3 |
(2017)粤0304民初54127号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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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41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莎 当事人- 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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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4127号之二陈文明、周红灿、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诉被告你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四人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莎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莎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周红灿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保证范围内向被告陈文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0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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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4 |
(2017)粤0304民初54128号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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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41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莎 当事人- 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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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4128号之二陈文明、周红灿、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诉被告你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四人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莎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金500万,自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合同届满之日;本金60万,自2015年9月15日计算至合同届满之日之日;本金640万,自2015年9月16日计算至合同届满之日之日;本金300万,自2015年9月18日计算至合同届满之日),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息2%支付;二、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莎支付合同届满后违约金(以本金1500万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莎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周红灿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深圳市中瀛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保证范围内向被告陈文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5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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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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