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沈岚与邹成华、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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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2209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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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4 |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与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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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42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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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0-23 |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与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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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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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05-12 | 2016-08-23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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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苏0591执2209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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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 被告- 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 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居惠芬 邹成华 沈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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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诉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47248.04元,以及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7970元;三、被告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对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560元,由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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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居水生、奚玲珍、徐金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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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 被告- 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金迪 居惠芬 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 邹成华 奚玲珍 沈岚 居水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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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居水生、奚玲珍、徐金迪: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与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居水生、奚玲珍、徐金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297059.91元(现暂算至2015年7月7日,应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7970元;3、判令被告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对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以被告邹成华、沈岚所有的抵押物苏州市相成区元和街道金砖路188号橡树湾花园23幢704室房屋、被告居水生、奚玲珍所有的抵押物苏州市相成区元和街道澄虹路2-8号5幢104室房屋、被告徐金迪所有的抵押物苏州市相成区元和街道澄虹路2-8号5幢404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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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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