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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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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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187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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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9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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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18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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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8 |
3 |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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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终40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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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0 |
4 |
张丽子、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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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执复6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张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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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06 |
5 |
河北博林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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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24281号 | 无 |
原告-河北博林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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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7-05 |
6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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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64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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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5 |
7 |
张华悟与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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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2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华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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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2-28 |
8 |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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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18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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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07 |
9 |
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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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2民终1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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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04 |
10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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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终597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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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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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民初1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湘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龙氏国际休闲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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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1 | 2020-11-29 |
2 | (2019)云民初1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湘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被告-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龙氏国际休闲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星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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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20 |
3 | (2019)津0110执异1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中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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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0-17 |
4 | (2018)津0110执恢50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永强伟业石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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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10-17 |
5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钻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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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G82G83中缝 | 2020-09-18 |
6 | (2018)津0110执恢508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永强伟业石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第三人- 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 邹国芬 王颖 张彤伟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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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06 |
7 | (2018)津0110执恢508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被告- 天津永强伟业石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第三人- 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 邹国芬 王颖 张彤伟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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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06 |
8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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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20-09-03 |
9 | (2020)吉0291民初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被告- 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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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9-01 |
10 | (2020)京0105民初12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华悟 被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通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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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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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5执恢95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2 | (2020)琼9701执62号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3 | (2020)皖0102执48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4 | (2019)京0105执3500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5 | (2019)京02执976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6 | (2019)皖0102执339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7 | (2019)粤03执恢33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1 | 详情 |
8 | (2019)京0105执1263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9 | (2019)冀8601执37号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详情 |
10 | (2019)京0105执恢76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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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民初2334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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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23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钳 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林时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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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初2334号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黄金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黄金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2021年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晶、董欣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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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19)川1802民初90号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阳碧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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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忠全 李咏梅 温傲霜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阳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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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90号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阳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李阳碧连带归还代偿款本金10,619,692.67元及截止2017年1月10日已经产生的利息2,879,264.18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尚欠的代偿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代偿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和50%的资金占用利息为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雅安融资担保公司对李忠全所有并设置抵押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华兴街国贸大夏B(栋)2层办公用房(雅房权证字第0094243号,建筑面积1,024平方米),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李阳碧共同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因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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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3 |
(2018)川民初154号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红原天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剑、龙浩萍、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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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红原天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谢剑 龙浩萍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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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初154号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红原天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剑、龙浩萍、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权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及其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37690459.5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11739873.31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16836380.15元;5.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32399276.22元;6.请求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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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4 |
(2019)川1802民初90号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阳碧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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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忠全 李咏梅 温傲霜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阳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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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90号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阳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李阳碧连带归还代偿款本金10,619,692.67元及截止2017年1月10日已经产生的利息2,879,264.18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尚欠的代偿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代偿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和50%的资金占用利息为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雅安融资担保公司对李忠全所有并设置抵押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华兴街国贸大夏B(栋)2层办公用房(雅房权证字第0094243号,建筑面积1,024平方米),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李阳碧共同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因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4日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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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5 |
(2018)浙0103民初715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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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5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洋浦国信海洋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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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155号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与被告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国信海洋船务有限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李志云、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2017)浙0103执298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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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6 |
(2018)浙0103民初718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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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8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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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185号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李志云、福建省星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圣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驳回被告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撤销(2018)浙01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并判决不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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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7 |
(2018)粤0303执恢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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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恢4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告- 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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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朱广清:本院在执行(2018)粤0303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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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8 |
(2018)川18民再8号申请人李阳碧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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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民再8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阳碧 再审被申请人-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李忠全 李咏梅 温傲霜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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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李阳碧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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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9 |
(2018)粤0303执异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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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异4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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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朱广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尾市深汕石油储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被执行案件【案号:(2018)粤0303执恢429号】的被执行人。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应诉通知书、听证传票、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02:15,在本院14楼第29法庭开庭听证。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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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10 |
(2018)川18民再8号申请人李阳碧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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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民再8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阳碧 再审被申请人-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李忠全 李咏梅 温傲霜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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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李阳碧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温傲霜、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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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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