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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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新公(临)行罚决字[2020]00300号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临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9日下午14时40分许,民警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系统在对浙江和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存在安全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和泓集团有限公司接入互联网接入使用单位,应采取而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给予处罚。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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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2 | 定环罚字[2018]63号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浙江和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75317192M法定代表人:李善丰经营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北海社区三胜村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501、502室2018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20万吨高瓦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处于建设中,厂房还未完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经营范围包含纸制品制造、销售。你公司投资3050万元在马岙街道北海社区三胜村建设的年产20万吨高瓦项目于2017年7月开始打桩,10月开始土建,该项目占地面积约50亩,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建设单位为浙江昕达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涉案项目的建设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5、浙江和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昕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涉案项目投入的建设资金已达1332万元。6、《建设工程合同》1份,证明了你公司年产20万吨高瓦项目的投入资金为3050万元。2018年6月6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49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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