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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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卫医罚〔2021〕9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1〕94号案件名称:杭州一佳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一佳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2月3日,当事人使用王某为都某鑫开展切开重睑成形术、内眦赘皮矫正术,病历中《眼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中无医师签名。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使用王某为李某开展静脉麻醉下腰腹环吸术,病历中《手术安全核查表》、《麻醉记录单》、《手术门诊记录单》、《一佳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整形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中无医师签名。2021年7月4日,当事人使用王某为昝某雨开展瘢痕祛除术,病历中未见手术知情同意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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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1〕029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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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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