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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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保监罚〔2017〕67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罗晓涛等任免职的通知》(国寿财险粤干〔2016〕34号)等文件资料,罗晓涛于上述违法期间主要负责农险业务部工作,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罗晓涛警告并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码:0000001703205104。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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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详情 |
2 | 粤保监罚〔2014〕19号 | - |
你分公司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规报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证据材料,黄梅香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分公司下属广州分公司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为上述违法事实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黄梅香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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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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