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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商务

    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B幢6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8号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91330401556171980T)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长水街道兴明村的集体土地,于2012年开始建造秦湖西侧公厕工程,用地面积约319平方米,工程于2014年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9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元整(¥31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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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详情
    2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7号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91330401556171980T)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长水街道南湖村的集体土地,于2020年08月开始建造四联路(规划禹江路交叉口)道路工程,用地面积约1898平方米,目前尚未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对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8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189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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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详情
    3 嘉地税稽罚[2017]89号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经查实,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营业税74616.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23.14元、印花税746.20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5642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234624.45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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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综执罚字[2017]98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14年2月至2016年10月,当事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明村土地,用于建造三环东路-长水路交叉口工程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明村三环公路与长水路交叉口处,土地类型地块一(图斑号238)为耕地和园地,地块二(图斑号234)为耕地、园地、交通用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土地性质是永明村的集体土地,没有动工前原貌是旱地。当事人非法占用大桥镇永明村土地地块一(图斑号238)面积为1662.4平方米,地块二(图斑号234)面积为2763.7平方米,总面积为4426.1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4426.1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14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4282.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26.1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8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82.1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零伍拾贰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贰佰壹拾贰元整(¥109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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